廣東省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公告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9號
為進一步做好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公平稅負,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規定,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聯合確定了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標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 (核定征收所屬期)起,核定應稅所得率原則上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行 業 |
應稅所得率(%) |
農、林、牧、漁業 |
3 |
制造業 |
5 |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
6 |
交通運輸業 |
7 |
建筑業 |
8 |
飲食業 |
10 |
娛樂業 |
15 |
其他行業 |
10 |
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深國稅函〔2011〕358號)第二條、《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深地稅發〔2008〕22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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