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2016年關稅調整方案的通知
稅委會[2015]23號
經國務院批準,我國將對有關最不發達國家97%稅目產品實施零關稅。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2月10日起,對原產于科摩羅聯盟、毛里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多哥共和國、利比里亞共和國、尼日爾共和國、盧旺達共和國、安哥拉共和國、贊比亞共和國、尼泊爾聯邦民主共和國等9個最不發達國家97%稅目產品進口實施零關稅。有關產品清單見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95號附件6。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進口原產于上述國家貨物并申請享受零關稅(即特惠稅率)時,應按照海關有關規定填制報關單,"優惠貿易協定代碼"應填報為"13",并應按照《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10號)的相關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單證。
特此公告。
附件:2016年關稅調整方案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15年12月4日
附件:
2016年關稅調整方案
一、進口關稅稅率
(一)最惠國暫定稅率:
在2015年實施的暫定稅率基礎上,增加對毛制上衣等商品實施暫定稅率;降低太陽鏡等商品暫定稅率水平;調整電控柴油噴射裝置及其零件等商品名稱和范圍;取消止回閥等商品暫定稅率,恢復實施最惠國稅率;提高噴氣織機等商品暫定稅率水平。調整后實施暫定稅率的商品見附表1。
(二)協定稅率及特惠稅率:
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對原產于冰島的27個稅目商品、原產于瑞士的5923個稅目商品、原產于哥斯達黎加的247個稅目商品、原產于秘魯的1802個稅目商品、原產于新西蘭的92個稅目商品實施進一步降稅;增加對原產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且已制定優惠原產地標準的各2個稅目商品實施零關稅。調整后有關協定的協定稅率見附表2(一)。對原產于東盟成員國、亞太貿易協定其他成員國(孟加拉、印度、老撾、韓國、斯里蘭卡)、巴基斯坦、新加坡、智利和臺灣地區的商品繼續實施協定稅率,協定稅率的商品范圍和稅率水平維持不變;對原產于埃塞俄比亞、貝寧、布隆迪等國家的商品繼續實施特惠稅率,特惠稅率的商品范圍和稅率水平維持不變。見附表2(二)。
二、出口關稅稅率
降低高純生鐵等商品出口關稅,對磷酸等商品不再征收出口關稅。調整后征收出口關稅的商品見附表3。
三、稅則稅目
對部分稅則稅目進行調整,見附表4。調整后,2016年稅目數共計8294個。
四、實施時間
以上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附表:1.進口商品暫定稅率表
2.(一)進口商品協定稅率表(略)
(二)進口商品協定稅率、特惠稅率表(略)
3.出口商品稅率表
4.進出口稅則稅目調整表
附件下載:附表1:進口商品暫定稅率表.pdf
附表3:出口商品稅率表.pdf
附表4:進出口稅則稅目調整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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